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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思想主张的评价141句优选

admin 2023-10-24 经典句子

霍布斯的思想主张

1、霍布斯的思想主张及影响

(1)、要注意的是,从一开始,甚至当霍布斯在谈论他想象的“自然状态”下的情况时,他始终把自然法的条款说成是指令,而从来没有说成是建议,这种措辞意味着它们具有命令特征。(很多欧洲国家的居民今天正在以惨痛的代价发现,“指令”是某种与建议非常不同的东西。)因此,霍布斯谈到自然法时也经常说,它是一种“定理”,该定理禁止某些行为,而且霍布斯在表述自然法时也使用的是命令或半命令性的语言。这样,自然法在《论公民》中被界定为“正确理性的指令,正确的理性熟知,为了持续的自我保存,要做什么事情而不要做什么事情”。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说:“一条自然法就是由理性所发现的一种诫条或一般性规则,它禁止一个人去做会损毁自己生命的事情,或者会剥夺保存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也禁止他不去做他认为最有利于保存生命的事情。”一条“基本的自然法”“命令人们力求和平”。这样,自然法的命令特征就与它不可分离。即便在“自然状态”下,“基本的自然法”也不是“人应该尽可能活着,而不愿意放弃生命”,而是“我要去做在我看来能保存我生命的事情,不要去做我认为会危及生命的事情。”(自杀看来完全被排除了,即便身处“自然状态”下所有的痛苦当中也不能自杀。)

(2)、洛克 英国人 是对社会契约论的补充,宣扬人人平等,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主张政权需要得到人民的支持,人民不支持可以推翻。社会背景 英国内战 这样的经验主义 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和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很大影响。

(3)、“理性发出的这些指令(dictates)人们习惯称之为法,但这种说法并不恰当,因为它们只不过是在何种行为有助于自我保存与防卫问题上的一些结论或定理。恰当地说,法是指有权利命令他人的人所说的话。不过,如果我们把这些定理看作是以上帝——上帝有权利命令一切——的话来宣布的,那么称之为法也是恰当的。”

(4)、在中国历史上,皇帝作为代表人,是否会履行其契约的义务,完全取决于他个人的道德水平,而个人道德水平是不确定、波动很大的。这也是为什么君主制最后还是会逐渐被淘汰。

(5)、国际法(保护妇女儿童,守信,保护反战者和无辜生灵)

(6)、我个人认为(不一定正确),霍布斯的意思就是他说的那样,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致使他得出这种信念的,与其说是他大量援引过的《圣经》里的证据,不如说是他自己对道德义务非同寻常的深刻感受。反复研读霍布斯的著作给我留下一种印象:霍布斯从根本上说是一个很诚实的人,用莱尔德(Laird)教授的话说,是一个几乎把义务看得重过一切的人。对这样一个人来说,义务是一种神的命令这样的想法再自然不过了,不这样想几乎都不可能。而且我认为,霍布斯的宗教信仰——不去管德昆西(DeQuincy)的玩笑话,因为我确实认为他明显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康德的一样,几乎完全体现在,把日常道德的义务看作具有超越性约束力的义务来履行。显然,在“笃信宗教”一词任何一种更深层的意义上,他并不“笃信宗教”;发自内心地崇拜上帝显然不合他的品性,而且他的理论事实上使得崇拜者及其神之间直接的个人关系变成了虚幻的东西。但是尽管如此,他的宗教信仰确实让我觉得是一种真正的信仰,和当今很多值得尊敬的人的信仰没有太大的区别,如果这些人被指责为“无神论者”,他们也会打心底里感到震惊。在我看来,如果我们适当地考虑一下17世纪中期流行但现在已经过时的思维方式,当霍布斯用耶稣将在巴勒斯坦重现并在世俗幸福中永远统治复兴的信徒这一“信条”来补充这种关于公民义务的宗教时,他比通常所看到的要诚挚得多。如果在当今宣扬这样一种“信条”,它几乎没有机会被当作“好的基督教”而被人接受。但是我认为,一个生活在1640-1650年英格兰的人,面对各种各样相互冲突、彼此敌对的流行教义,完全有可能把某种类似于此的事情最终会出现作为简单的“信仰的实质”。

(7)、霍布斯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畏之以威”,使犯罪行为人知道犯罪要受到惩罚,从而能守法。在这里他明确强调刑罚对预防犯罪和教育、挽救犯罪者的作用,即“统治者之赏罚,施之必须得其当”,主张罪刑不仅要法定、要相适应,而且量刑要适当、罚必当罪,反对量刑过轻、过重的现象,如果刑罚轻于罪行便不能达到刑罚的目的。

(8)、他的自然观虽然是唯物主义的,但他的机械论方法却是形而上学的。他把一切物质的运动归结为机械运动或数学运动,甚至用数学(几何学)方法解释一切,包括解释社会政治现象,终于使他的社会观成为唯心主义的。作为他的社会政治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说、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都是违反历史真实的、非科学的论断。

(9)、(1)人在自然状态下总是处于自然状态。每个人对一切事物的自然权利会导致战争;

(10)、公民分等 级,对主权者负有忠诚 和服从的义务

(11)、(1)进步性:第一次系统的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了国家的产生及基础,批判了君权神授论,确立了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学说的基本形态。

(12)、在主权方面,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并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

(13)、议会设立参议院和众议院,给予首脑和司法机关更多权力,承认议会对总统的弹劾权力

(14)、在主要使他们感兴趣的问题的范围内,也就是在有关经济机制的逻辑性的问题的范围内,那个时期的理论家所采用的方法,可以作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来加以辩护,而且他们的研究成果,就其本身而言,实质上并没有受到这种方法所固有的限制的损害。

(15)、因此,在《法的原理》中,“自然法的诫条”仅仅被说成是“这样一些诫条,它们告诉我们在可以实现和平时如何实现和平,在不能实现和平时如何自我防卫”,这里根本没有提到自然法的命令特征。不过在这本书中,我们后来又读到,它们“也是万能的上帝所颁布的神法”。一开始,我们可能倾向于认为这些说法的意思是,“自然法”本身仅仅是一些建议,它们向我们指出通常情况下最有助于和平生活的手段,而它们作为严格意义上的法所具有的命令特征完全是间接获得的;唯有当主权者赋予自然法以命令特征并以惩罚性的“制裁”来强化这一特征时,自然法的命令特征才在政治社会中出现。因此,在一个对违背契约加以惩罚的政治社会之外,“人应该履行其信约”这条“法”仅仅意指这样一个命题,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在所有情况下,一个人都会发现遵守诺言要比违背诺言更划算。在政治社会,就法律所考虑的契约而言,这一事实陈述被主权者转换为一条命令,他使得违背信约的行为可以在他的法庭里被起诉,从而把“你应当”引入到了这个事实陈述中去。我认为,霍布斯的大多数读者通常就是这样来理解他的。

(16)、(2)局限性:为君主制辩护,试图用君主制来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从本质上而言它反映了英国大资产阶级和上层新贵族对人民的恐惧和防范。然而从现实上讲,资本主义的发展不能依靠专制政权,结果是他的主张既不为保王派所接受,也得不到资产阶级的欢迎,最终被后起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所抛弃。

(17)、“约束良心的法则既可能被一种与之相悖的行为违反,也可能被一种与之相符的行为违反。如果一个人在做出一种符合这种法则的行为时认为这种行为并不符合法则,这个行为实际上也违反了法则。因为尽管这个行为本身符合法则,但他的良心是违背法则的。”

(18)、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19)、自然状态 是“一 切人反对一切人”的 战争状态 ,自 然法引导 人们行为

(20)、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来源于理解上的某些缺陷(即无知)、推理上的某些错误(即谬见)或是某种感情暴发(即仇恨、淫欲、野心和贪婪等激情)。他还特别指出,“最常成为犯罪原因的激情中有一种是虚荣,或是愚蠢地过高估计自己的身价”,“在所有的激情中,最不易于使人犯罪的是畏惧。不仅如此,当破坏法律看来可以获得利益和快乐时,畏惧便是唯一能使人守法的激情。但在许多情形下,却又可能由于畏惧而使人犯罪。”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犯罪原因问题上所持的见解有一定的合理性。

2、霍布斯的思想主张的评价

(1)、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2)、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人的心灵是由精神实体构成的。”

(3)、不过,我真正关心的不是霍布斯在这些问题上的个人意见原本应该是什么,我只是通过很随意地反对一个过于轻率的假定来作出上一段那些评论的。这个假定认为,《利维坦》当中大量关于《圣经》的解释,除了在对待神职人员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一点很新颖巧妙之外,都不值一提。其实我真正想提出的观点是,霍布斯的伦理理论遭到了普遍的误解和愚蠢的批评,因为人们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始至终,它都是一种义务学说,一种严格的道义论。诚然,查理二世很有品位,懂得享受与这个哲学家的谈话,复辟时期的白厅里也不太可能找到一个道义论者。但是霍布斯毕竟不是白厅的常客,也不属于复辟时期智囊团的成员。他是克拉伦登(Clarendon)、福克兰(Falkland)、塞尔登(Selden)的同代人,而不是罗切斯特(Rochester)、埃瑟里奇(Etherege)、维利尔斯(Villiers)的同代人。

(4)、柏拉图:客观唯心主义的创始人,提出世界是由“理念世界”和“现象世界”所组成。

(5)、然而,霍布斯没有采用激进和极端的方式全民否定宗教,而是保留了圣经(新基督教),并引入自然科学、唯物主义和理性。

(6)、教会将圣经中分散的只言片语与古希腊哲学(亚里士多德等)混合在一起,忽悠大众,以实现统治;

(7)、教会对异教徒的魔鬼化demonology,以及对圣物relics的过度崇拜行为,其实是与圣经的原著不符的;尤其是中世纪教会认为,没有上帝和教堂覆盖的地方,就是撒旦的领地,那么异教徒自然是魔鬼一方;

(8)、“任何在内心有约束力的法则,不仅可能被一个与之相悖的事实违反,也可能被一个与之相符的事实违反,比如,如果人们的行为虽然事实上符合这种法则,但在行动时他们却认为并不符合,那么这种行为也违反了这种法则。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符合法则,但行为者的目的违背了法则,当义务是就内心而言的义务时,这就是在违背法则。”

(9)、主权学说的发展者(国家的产生①热爱社会生活的本性②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反对人民主权,支持君主主权)

(10)、从以上前提出发,霍布斯形成了他的社会契约论,也就是他的契约法和公民义务的思想,这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11)、为了解决有的政治思想家前后理论逻辑不一致的问题,麦克弗森提出要结合社会经济史背景找到使思想连贯的社会预设存在的证据。他认为忽略了社会史背景,早期现代政治思想就不能构成一个内部逻辑自洽的有效体系。这种社会预设就是占有性个人主义所包含的预设。麦克弗森声称虽然这种理论预设已经被进入现代之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与由其衍生的自由民主主义所掩盖,但是这种社会预设本身仍然存于现代自由民主理论中的。然而在现代的情境下,这些预设已经不能推出一个有效的政治义务理论。他强调伴随着现代政治理论的是非理性的市场扩张以及日益加剧的个体的原子化。这样,社会凝聚力作为服从自由国家的义务前提便被占有性市场社会摧毁殆尽——而自由民主理论仍需占有性个人主义的理论预设因此,麦克弗森认为,只有在占有性市场社会背景下重构政治义务理论,自由民主主义才能从混乱中被拯救出来。

(12)、根据国家中每人转让给他的权利,这个代表人就能借助这一强大集体权力,形成群体的共同意志,对内谋求群体内和平(维系群体内稳定),对外抵抗敌人。

(13)、文艺复兴时期印刷术的诞生和版画的流行给了人们更多向大众展现自己观点的机会。如果说,雄辩术要求栩栩如生,那么直接把图案呈现给读者不是更加生动吗?因此,早期印刷术带来了两种结果,一是几乎所有最流行的书——道德、政治、宗教读本——都是一面印刷一首有寓意的小诗,另一面印一幅图说明诗的道理。第二个结果是在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新型的扉页寓意画,用来总结整本书的内容。这种图画就像是书的入口和大楼的表面。霍布斯是一位数学家、物理学家和政治哲学家,他和伽利略是好朋友,形容伽利略是当时“最友善的人和最了不起的科学家”,他和笛卡尔也很熟悉,却彼此厌恶。霍布斯在自传里声称,《论公民》是第一本关于政治的科学著作。他认为自己是科学家,不过实际上他更是文艺复兴时期古典修辞教育的产物。这一点除了表现在他喜欢用拉丁语、希腊语写作以外,还表现在他非常喜欢用视觉效果来呈现自己的政治主张:他希望人们能看到自己的论点。因此,霍布斯委托并帮助设计了他两部政治哲学著作中的扉页画:1642年的《论公民》和1651年的《利维坦》。这两幅画可以说是对霍布斯论点最权威的总结。

(14)、首先,霍布斯在第三章质疑了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并拒绝了罗马天主教对宗教治理国家的解读。

(15)、教会将欧洲错误和不确定的传统与假装和不确定的历史,混在一起,忽悠大众,以实现统治;

(16)、自然法是自由和平等的根基(人身、言论、思想、出版、信仰自由)

(17)、但是,霍布斯这本书的最大问题是,没有给出臣民如何去约束“利维坦”的建议。通过两把菜刀闹革命么?这样不就回到了中国人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说法了?

(18)、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19)、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自由意志,但国家的目的并非是公民幸福,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政治秩序,人类没有国家不行,因此,人民对国家统治只有服从义务,没有反抗权

(20)、关于第一点,有个问题需要考虑,霍布斯本来应该强调那个问题但却几乎没有这样做。在霍布斯看来,主权者产生于权利的自愿转让,在这一转让过程中,他未来的臣民把“自然状态”下原本属于自己个人权利的东西转让给了他。通过这一转让行为,我们每个人转让给主权者一种权利,即自行规定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权利。但是这一转让的目的在于促进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和舒适生活。当我们放弃自行判断如何实现安全与舒适生活的权利时,我们并没有放弃对安全与舒适生活本身的权利。这种“放弃”并不是通过以主权者为“一方”以“人民”为另一方的契约来进行的,而是通过每一个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契约来进行的,其中,主权者是受益人但并不是契约的一方。尽管如此,霍布斯却非常明确地说过,要想让这一转让行为得以完成,受益人就必须接受所提议的权利转让行为。“权利的转让既要有转让者的意志,也要有接受者的意志,缺了任何一个,权利都无法转让。”因此,尽管霍布斯并没有就这一点说很多,但这里确实存在一种协议,在政治社会建立时,主权者确实是协议的一方。霍布斯特别说明,他并不是你我之间那种协议的一方,根据那种协议,我们放弃了自己大多数的“自然权利”,唯有他没有放弃任何自然权利。但他是那种协议的受益人,你我所放弃的权利都转让给他了,他接受了这种转让,而一旦接受,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理解并接受了一个条件,即要以我们所有人的保存和利益为目的来运用转让给他的权力。这并不影响霍布斯最想要得出的那个结论:你我罢免主权者或向他问责的行为都不可能是正当的,因为我们已经一致赞成事先就授权主权者发布任何命令,只要他自己认为那种命令很好。我们不能因为我们认为他的命令无助于权利转让的目的就加以反抗,因为我们已经明确地赞成,要由他来判断什么事情有助于这个目的。但是这已经足以表明这里真的有一种协议,主权者通过接受主权就成为了其中的一方,根据该协议,主权者在使用臣民转让的权利时,必须真诚地相信可以促进权利转让的目的。这就足以解释,即便假定所有“不正当”都可归结为违背契约(我们很难说霍布斯完全成功地把这一假定坚持到底了),为什么仍然可以说主权者有可能“不正当”,要受制于自然法,并且负有各种沉重的义务。通过接受主权,他实际上就已经订立了契约,不能把自己的命令交给任何委员会或部长会议来评判,而且只有当他凭自己的良知认为自己的命令是为了共同的安全与幸福时才能发出命令。因此,他所犯下的不正当即便不是任何法庭可以审理的罪行,但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看作是违背了那条重要的自然法:“信约一旦订立,就应该履行”,这丝毫不偏离霍布斯思想的主要观点。

3、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是否正确

(1)、而宗教之下的图案则体现了关于国家的辩论。这一辩论有两个方面,两位女神各站一边。政治的终极问题就是:人应当是臣服于至高无上的权力(imperivm),还是保持自由(libertas)?

(2)、于是人们不免会问,“霍布斯的理论是基于恐惧,而不是希望?”对此,思想史家、历史学家昆廷·斯金纳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对死亡的恐惧必然带来对避免死亡的希望,所以你寄希望于国家。”

(3)、这恰恰就是康德在仅仅符合法则(law)的行为和出于法则的行为之间所作的区分。不过他们之间也有一个典型的差异,即霍布斯试图把有德之人作为行为依据的法则归结为一条单一的法则,即以恰当的方式许下的诺言必须遵守。而且霍布斯也面临曾经被用来针对康德(无论是否公允)的那条反驳,即一种不意欲任何东西而只意欲符合法则(因为它是法则)的“善良意志”是形式化的、空洞的。

(4)、霍布斯并非是第一个强调个人权利、强调个人主义的思想家,但他确是首个站在个人的角度,以个体为中心来思索和处理国家问题的思想家。霍布斯用权利代替了古希腊传统的善,个体权利成了国家的中心与核心,而国家只是一种为实现个人权利的工具性存在。列奥·施特劳斯就曾下过这样的结论:“倘若我们把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人的权利视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或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可见,霍布斯的这种思想是具有自由主义性质的,是近代自由主义的典范,得到了后世自由主义者的认同。

(5)、总体上,霍布斯是推崇国家权力,这适应了当时国家统一的要求。

(6)、②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洛克语:风能进我的小茅屋,雨能进我的小茅屋,只有皇帝不能进我的小茅屋。)

(7)、第二部分是全书的主体,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在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信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如议会),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据称,这样订立的契约就叫做社会契约(亦称信约或盟约),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就是主权者,而像这样通过社会契约而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组成了国家。霍布斯说:“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见本书第十七章《国家的产生》)此外,还论述了主权者的权力——至高无上;国家制度的最佳形式——君主制;人民的义务——绝对服从。主权者或国家的职责有三:一是对外抵御敌人侵略,保障国家安全;二是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宁;三是保障人民通过合法的劳动生产致富。

(8)、至于我们怎么知道霍布斯文本中出现的“定理”确实是上帝的命令,我认为根据不同的解释有不同的回答。从我之前引自《法的原理》的那段话来看,似乎这些“定理”由于在《圣经》中被当作命令加以规定,从而获得了作为神法这一更为完整的特征。如果是这样,为了保持一致,应该补充一句:在“凭信约建立的上帝之国”之外的任何地方,它们都不是法,而仍然只是真正的“定理”,也就是说,只有对于承认了霍布斯所诉诸的《圣经》的权威的犹太教徒和基督徒来说,它们才是法。然而在《论公民》第15章第4-5节,我们又看到了另外一种理论。霍布斯在那里告诉我们,上帝的王国包含两个部分。“其一是自然的部分,在那里,他用正确理性的指令来统治;这部分是普遍王国,所有凭借人们共同的理性本质而承认了神的权力的人,都包括在这一部分当中。”“其二是预言的部分,在那里,他用预言来统治;这部分是特殊王国,因为他并没有为所有人,而只是为特别的人以及某些被他拣选的人,制定了实在法。”然后他又补充说,在自然的王国,上帝的统治权利完全建立在他“不可抗拒的力量”基础之上(而在预言的王国,上帝凌驾于“被拣选者”的至上权威依赖于信约,对此,《论公民》和《利维坦》讨论宗教的章节都有详细解释)。这似乎意味着,根据这种观点,自然法是除无神论者以外的所有人的法(而不仅仅是正确定理的集合),当霍布斯对无神论者持下述看法时就是这样:他们不是上帝的臣民中不顺从者,而是上帝之国以外的外邦人。

(9)、反对将选举权 给予所 有公民, 防备 有产和无产者,器重中产阶级。反对人民主权,反对民主政体,主张 混合 制度

(10)、从上文可以看出,霍布斯在理论上对于封建制度确实进行了釜底抽薪的抨击,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同时也必须看到他的时代和他的阶级属性给予他的局限性,以及他的种种矛盾主张的实质。

(11)、当然,国家“利维坦”这个庞然大物,在霍布斯眼里,是需要被控制的。臣民有权对其监督,还有权把它关进笼子里。当“利维坦”不再保护其臣民时,它和臣民签订的契约就会自动失效,臣民也就无需承担对国家的义务。

(12)、首先,对罗马教会和天主教对中世纪欧洲社会治理的影响,进行了反思和批判;深化了国家说,并最先完整系统的讨论了契约论,为后人如洛克和卢俊的社会契约论和政府论等打下理论基础。而契约论的前设条件之是本书第一章引入了带有唯物主义色彩并从自然和理性角度对人本性的客观讨论。

(13)、这样,要是霍布斯的意思是,做了各种霍布斯谴责之事的主权者只是在以一种不听劝告的方式行动,只是在做他后来可能会后悔的事情,仅此而已,那么根据霍布斯自己的定义,他就应该把《论公民》第13章那些“诫条”叫做建议而非义务。如果可以把统治者也说成是有义务,那么他本人就必定受制于一种法,也就是说,受制于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出自“一些人,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霍布斯先于康德而提出的观点,尽管也有差异。霍布斯的意思是说,“建议”恰恰就是康德所谓的分析性命令;它采取的形式是:“如果或者由于你想要那种东西,就这样做,这是实现那种东西的手段。”但是一种义务行为是服从法的行为,而且这种服从的动机仅仅在于法是法,用康德挑选得不太好的术语来说,法实际上就是一种综合性命令。)如果认为霍布斯并没有自相矛盾,我们就必须解释,根据他的理论,主权者为什么会犯下失信之过,以及为什么这种失信行为是在违背一种命令,这种命令是霍布斯意义上的“人”(person)的命令,“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14)、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15)、换句话说,只要大众都保留随心所欲侵犯他人的权利,那么人类群体就会永远处在群内打斗中。因此,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互相放弃一部分权力,或者转让一部分权力。

(16)、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由理性所发现的一种律令或一般规则,是建立在理性至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且用来教人认为是保存生命最好的行为。自然法不是保护自然状态中每个人基于本性与本能的自然权利,而是限制这些权利,以便维护和平与秩序。他把自然法的所有内容用一句话加以概括,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自然法的总的原则。他断定,自然法的原则和内容是能够被人遵守的,而且自然法水恒不变。因为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和目的是“寻求和平”,而和平是满足自己欲望所必需的,是不可改变的。人们最初生活在没有国家、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之中,人与人之间是狼的关系。人们为了自我保护、为了自私的目的、为了取得和平,因而相互缔约创造出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国家。法律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自然法与法律是有区别的,但两者并不是矛盾的,自然法是法律的一部分。法律可以分为自然法和成文法两大类,刑法则属于成文法之列。

(17)、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曾一度移居法国,克伦威尔执政时,返回英国,此后他的思想得到传播(因此英国革命是没有受到霍布斯等启蒙思想家的思想影响的)。

(18)、说上帝“不可为人理解”,这与自然法是神的命令这一命题根本不矛盾,实际上还有助于消除对这一命题的一个反驳。如果上帝是可以为人理解的,我们就可以想象到,关于上帝本质的确切知识可能会证明,我们不能把上帝的本质看作约束人的命令之源。但是如果上帝的本质高深莫测且很神秘,那么这就使得我们不可以把不能理解上帝如何命令我们作为一条理由,用来反对上帝确实这样命令我们这一事实,只要这一事实看上去得到了充分的证实。如果一个人通过见证我们对命令性义务本身的理解,或者在“正确理性”的“定理”与《圣经》的规定之间的一致性中,找到了支持这一事实的证据,那么一个霍布斯主义者不能反驳他说,(用现代充满俚语且让人讨厌的措辞来说就是)“终极实在是非道德的(unethical)”,因此不能作为道德命令与禁令的来源。因为我们根本不知道“终极实在”是什么(也就是对它不具有任何“观念”),如果我们自称知道它是“非道德的”,我们就是在说一些毫无意义的话。

(19)、霍布斯将惩罚分为神的惩罚(神罚)与人的惩罚(人罚)。神罚就是自然的惩罚,由违反、破坏自然法而来。人罚是根据统治者的命令所施加的惩罚,分为体刑、财产刑、名誉刑、监禁和放逐等,或者是它们的混合。体刑是根据施刑者的意愿直接施加在身体上的刑罚,如鞭笞、伤害、死刑等。财产刑不仅是剥夺一定数量的金钱,而且也包括剥夺土地或任何其他一般以金钱买买的财物。名誉刑就是施加某种国家使之成为不名誉的损害,或者剥夺某种国家使之成为荣誉的利益。监禁就是一个人被公共当局剥夺自由的情形。放逐就是一个人为了一种罪行而被判处离开一个国家的领土或其中的一部分,并永远或在规定时期内不得返回的办法。

(20)、国家的起源是人有群居习性,需要指导、照顾和控制,国家的目的是谋取社会的共同幸福

4、霍布斯的思想主张概括

(1)、霍布斯认为,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言论和行动,凡是法律所规定的而又不执行的,就是恶,这种恶是构成犯罪的前提。“罪恶不仅在于为法律之所禁为、言法律之所禁言,或不为法律之所令为,而且也在于犯法的意图或企图。”从该前提出发,霍布斯严格区分了罪行与罪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他认为:“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一种罪恶,但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有偷盗或杀人的意图,虽然从来没有见之于言行,也是一种罪恶,因为洞察人类思想的上帝可以让他对这事负责。但这个意图在没有落实为行动之前,就不能称为罪行。”这表明罪行是由罪恶构成的,但罪恶并不都是罪行。在霍布斯看来,犯罪必须是违犯法律的行为,犯罪只能由行为才可以构成,即使有诸如偷盗或杀人的意图,但是这种意图没有见之于行为之前,都只是一种罪恶,而不能称之为罪行。所以,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

(2)、我们还可以从霍布斯的另一个观点得出其思想具有严格的道义论特征,那个观点对他的论证来说至关重要。根据那个观点,主权者本人虽然显而易见不可能受制于自己法庭的判决,而是事先就(用霍布斯的话说)“被授权”可以自行发布命令或禁令,但是他却和其臣民一样受制于一种严格的道德义务法则。他有义务要正当,也就是要严格服从自然法(或道德法则),这实际上意味着他在发布命令和禁令时必须始终着眼于共同体的善(因此,正如霍布斯小心作出的解释一样,他必须始终着眼于践行正义的判断、人道、怜悯以及仁慈)。霍布斯宣称的是这样一个观点,即尽管没有任何人类的法庭可以在这个问题上审理主权者的缺点,但他始终必须向上帝作出交代,而上帝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一位《利维坦》的草率读者(尽管他总是一个草率的读者)可能以为霍布斯的主权者具有广泛的权利,却没有任何相应的义务。读一读《论公民》第13章就可以纠正这种印象,那一章的标题是“论统治者的义务”,我特别建议阅读一下这一章结论部分(第15-17节),这几节讨论的是,如果“君主”不恰当地以很多不必要的法律来限制臣民“无害的自由”,施加不恰当的惩罚从而使得法律变得可笑,实施不必要的严刑酷罚从而让法律变得可憎,纵容法官收受贿赂和礼品等腐败行为从而败坏自己的统治,他就会违背自己的义务。霍布斯一再把“君主”犯下的所有这些渎职称为不正当与罪恶。

(3)、霍布斯认为,人们从遵从自然律的指令出发,应寻求和放弃他们的权利或自由,进行社会契约的制订。人们避免无政府主义和互相争斗的自然状态而进入公民社会的契约,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议。他认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4)、国家的目的只能是保障安 全,除此之外皆应禁止。反对国家干预社会公共事务,个人自由应免于国家干预

(5)、在第四章节,霍布斯发起了对罗马天主教的批判,并用标题OftheKingdomofDarknes,讲述了教会带来的几种黑暗。按霍布斯的原话:天主教教会就是一群骗子,通过这些黑暗(手段)去统治大众。

(6)、教权派思想:尼古拉一世(教会独立,国家不得干涉教会);格里高利七世(教会高于国家,教会永不犯错);英诺森三世(教会是完整社会);卜尼法斯八世(两剑论,王权服务于教权)

(7)、联邦d:君主立宪制;给总统更多权力,限制议会权力;主张精英统治;促进和平与民族统一;体制内分权;中央集权;主张以武力镇压

(8)、关键词:霍布斯;自然法;义务;主权者;命令

(9)、这里所谓的品行指的不是行为端正有礼,如怎样对人行礼、在旁人面前怎样漱口、怎样剔牙等等细微末节。而是指有关在团结与和平中共同生活的人类品质。为了这一目的,我们要认识到,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而不求上进。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极终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欲望终止的人,和感觉与映象停顿的人同样无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欲望从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因此,所有的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便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保证这种生活,所不同者只是方式有别而已。这种方式上的差异,一部分是由于不同的人激情各有不同,另一部分则是由于各人对于产生所想望的效果的原因具有不同的认识或看法。因此,我首先作为全人类共有的普遍倾向提出来的便是,得其一思其死而后已、永无休止的权势欲。造成这种情形的原因,并不永远是人们得陇望蜀,希望获得比现已取得的快乐还要更大的快乐,也不是他不满足于一般的权势,而是因为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取得美好生活的手段也保不住。因此,权势至尊的君王便要在国内致力于通过法律、在国外致力于通过战争来保持其权势。办到这一点之后,新的欲望又随之而起。有些人是为求新辟疆土之名,有些人是为求安逸和禸体之乐,还有些人则希望在某些艺术或智能方面出类拔萃,以博得人们的赞扬或阿谀。财富、荣誉、统治权或其他权势的竞争,使人倾向于争斗、敌对和战争。因为竞争的一方达成其欲望的方式就是杀害、征服、排挤、驱逐另一方。特别是赞誉的竞争使人倾向于厚古而薄今。因为人与生者竞而不与死者争,对死者赋与过当之誉,就可以使生者之荣相形逊色。追求安逸与肉欲之乐的欲望使人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有了这种欲望之后,人们就会放弃那种通过自身勤奋努力可望获得的保障。畏死惧伤也使人产生同样的倾向,其理由也相同。反之,贫困、倔强的人则对他们的现状不满。热衷于兵权的人也是一样,他们都倾向于继续保持造成战争的原因。并为此而挑起事端,制造叛乱;因为战功之荣,除征战以外是无法获得的,而要挽回败局,除了卷土重来,也别无希望。爱知识以及承平之世的艺术的欲望也使人倾向于服从一个共同的权力,因为这种欲望包含着安闲的欲望,因之也就使人想求得他人权力保障。好赞誉使人对自己尊重其判断的人作出称颂的行为。因为受到我们轻视的人,其赞誉也不为我们所重。爱身后之名的欲望也有同样的作用。尘世之誉,作为乐事而言,在死后要不是被淹没于天堂上难以言喻的乐趣之中,便会由于地狱极度的痛苦而被消灭,对于一个人说来是没有意义的。但这种声誉却决非虚设,因为人们从预见这种声誉并预见其后裔将由此而获益之中,就可以感到一种眼前的快慰。这种事情目前虽无法见到,但却可以构想,在感觉方面成为乐事的,在构想映象方面也是乐事。从自己认为是同等地位的人处获得难望报偿的厚惠,使人表面上敬爱,而实际上则隐恨在心。这就像是使他处于一个绝望的欠债人的状况,由于不愿意见到他的债主,暗地里希望他去到一个再也见不着的地方。因为恩惠使人感恩,感恩就是羁轭,无法报偿的感恩就是永世无法摆脱的羁轭。这对一个同等地位的人说来是令人生恨的。但从我们认为是尊辈的人方面受惠则使人生敬爱之情,因为这时感恩已经不是新的压力,而是愉快的接受。愉快的接受就是人们所谓的感激,这对感恩者说来是这样一种尊荣,以致一般都把它认为就是一种报答。恩惠虽来自平辈或地位较低的人,只要有希望报偿就使人生爱;因为在受惠者心目中,这种感恩是一种相互的帮助和服务,于是就产生一种在施惠上互相超过的竞争。这是一种最高贵和最有益的竞争,它使胜利者对自己的胜利感到高兴,而对方所受到的报复则是承认这一点。加害他人超过其所能或所愿弥补的程度,将使害人者恨受害者,因为他必需预料到的,不是报复便是怜宥,这两者都是令人生恨的事。受压迫的恐惧使人先下手或结群以相助。因为除此之外,人们就没有保全性命与自由的方法了。不自信其智敏的人在动乱中比自以为聪明或有权术的人更能获得胜利。因为后者喜欢商量计议,而前者则将由于怕上圈套而先下手。动乱中始终在战区内结集并利用部队的一切有利条件的战略,比任何智谋所能策划出的都强。虚荣心强而又不自以为能力高,但却喜欢假想自己英俊豪侠的人,往往只是虚张声势,而不实际动手,因为一旦出现危险或困难时,他们所能指望的,就只是暴露自己的无能而已。这种人如果仅从别人的阿谀,或侥幸成功的前事来估计自己的能力,而不能从对自己的真正认识中找出成功希望的可靠根据时,往往会鲁莽行事;而当危险或困难一旦来临时则只要有可能就退却。他们因为找不到安全的道路,于是便宁可拿名誉来冒险,而不愿让生命受危;名誉可以找一个借口来挽救,生命则是任何办法都无以挽救的。

(10)、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年)英国政治家、哲学家。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指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

(11)、霍布斯曾经将这张扉页画的草图呈献给当时在巴黎流亡的、后来成为国王的查理二世,所以我们判定这张画能够展现他的政治主张。对比《论公民》的扉页画,可以发现,两张的内容都是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imperivm)。imperivm在拉丁语中是中性,《论公民》上的形象是女性,而《利维坦》的形象是男性。他也头戴王冠,手中持有正义之剑,这张图最上面一行写的是:世界之上没有权力能够与他相比。权威是一个古典的概念,因而在《论公民》中它是一位古典女神,但是《利维坦》的扉页画中,非但没有穿成古典的样子,而且根本没有穿衣服,因为它不是自然人,而是一具由公民构成的身体。

(12)、民主d:民主制;突出议会权力,限制行政权力;扩大公民参与;保护公民权利;中央与地方分治;地方自治权扩大;人民有革命权,政府应注重宪法与法律的改革

(13)、《伊利亚特》这幅扉页画就是很好的例子。这幅图呈现了问题的两面,一边是希腊,一边是特洛伊,不过,虽然他们相对而立,却在共同支撑和守卫这本书。在霍布斯本人翻译的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扉页,也采用了类似的构图:斯巴达国王剑指民主领袖伯里克利,但两者都背靠立柱,站在书名旁边,共同保护这本书。

(14)、由于霍布斯从一条作为“理性指令”的“自然法”推出所有的义务,包括以严格服从主权者的方式来尊重我的“信约”的义务,他确实可以避免卡德沃斯(Cudworth)的一条指责。卡德沃斯说,霍布斯使得,“单凭意志”就可以创立道德区分。确实,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有一种区分是主权者“单凭意志”就可以创立的,即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分。根据定义,不正义意指市民法所禁止的,而正义意指市民法所允许的。但是主权者并不能以这种方式创立正当与不正当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之前就存在,而且更为重要。如果我们承诺过要服从主权者,那么拒绝服从就是不正当的,这也不取决于主权者的意志。在阐述主权者确实创立了正义与不正义之间的区分这个观点时,霍布斯已经对它有很大程度的削弱,以至于它那些看上去让人不安之处大多数都消失了。这样我们便知道,主权者并没有创立遵守“信约”的义务;他无非是规定履行某些“信约”是非法的,并规定究竟以何种形式表示自己的意图会被他的法庭看作是在订立契约。这样,我们被告知,并不是他规定通奸不对,在此之前,通奸根据“自然法”就不对;他只是判定“何种性行为”要被看作通奸。我认为这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可以不考虑任何市民法的权威而规定,与一个开化共同体的存续不相容的任何性关系都是不对的,应该禁止。但是如果我自己擅自认定何种性关系与开化共同体不相容,那我就太看重自己了。如果我是一个忠诚的公民,我应该认为这要由市民法来为我确定。当然,法律也可能犯错误,正如霍布斯本人所说,一个君主也可能会发动不正当的战争。但是在提到这一点时霍布斯指出,战争的不正当不是臣民之过,臣民只是受命拿起武器上战场,作为一个好臣民,他的任务就是服从自己主权者的命令,他已经“订立了信约”要忠诚于主权者,因此,如果他不想违背“信约”应得遵守这条自然法的命令,就必须服从。这样,他也就尽到了自己的良心。如果命令本身不正当,这种不正当只关系到发出命令的主权者,而他在霍布斯看来必须在上帝面前对此作出解释。如果臣民自认为其合法主权者向他发出的命令不正当,从而违背了自己订立的“信约”,没有服从他的合法主权者,那么抗命之不正当就落在了他本人头上。当然,这恰恰就是一个为人熟知的说法:“他们的职责不在于追问为什么,而在于奉命行事,死而后已。”对于这条原则,或许我们很少有人会像霍布斯那样不加限制地运用,但要是根本不承认这条原则,一切需要协作的人类事务都将变得不再可能。

(15)、快乐主义(直面死亡、不惧神、节欲、精神快乐、忍受痛苦)

(16)、总结一下,霍布斯的《利维坦》对后来政治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首创了“契约论”和“自然法则和理性”的理论主张,而“契约论”又是欧洲自由思想的核心。

(17)、纵观霍布斯本书内容,其在思想史上的地位和贡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评价。

(18)、然而,霍布斯却没有认真分析君主制相对与其他制度的缺陷。举一个例子,任何主权权力通过个人或小群体行使时,比如为个人或小群体获取私利创造了可能,即臣民会继续准则契约的义务,但是代表人会么?

(19)、当代表人是由少部分人组成的会议时,那就是贵族制国家(Aristocracy)。

(20)、国家元首或一批主权者就是从这样的契约中产生的。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他,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个被授予权力的人具有主权,其他的人都是他的臣民。因此,元首的权力必须是绝对的,是保证秩序、和平、法律的条件。

5、霍布斯的思想主张简答题

(1)、霍布斯:“物体是不依赖于我们思想的东西,与空间的某个部分相合或具有同样的广延”。

(2)、也就是说,任命一个人或一个由多数人组成的集合体去承担群体的人格和意志。每个人都放弃了内部互相伤害的权利,并将对抗外敌的权利相关的集体决策权利转让给了这个人或这个集合体。

(3)、每个人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让出自己的全部权利时,才能走向和平,摆脱让人恐惧的自然状态,获得和平安定的状态。这两种状态即自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的转换方式就是缔结社会契约。霍布斯对契约作了明确界定:“权利的相互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一个人转让或者放弃权利是由于考虑对方的回让或得到什么好处,所以契约都是自己缔结的。如果权利的转让不是相互的,而是一方转让,则不是契约。契约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契约本身,而是由于人们畏惧毁约后会产生的不利后果。但是,这种理性所产生的缔约行为并没有形成强大的使人们威慑的公共权力,因此和平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证,人们并未从根本上摆脱自然状态。所以,便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的、足以慑服所有人的公权力,以使契约更为巩固而持久。而想要形成这种公共权力,人们所能做的就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者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样,人们就将自己所有的权力和力量都转让给了某个人或某个组织,加上人们在缔结契约时就已让渡出的各种自然权利,霍布斯也就成功地实现了权利和权力的共同让渡。

(4)、伏尔泰 法国人 抨击封建专制和教皇制度,提倡君主立宪 ,主张言论自由。最终这些舆论直接在法国大革命中产生重大影响。

(5)、要想完全公正地对待霍布斯,我们还必须记住,政治状态下的个人除了通过服从市民法的所有命令与禁令来“遵守他的信约”以外,还有其他义务。有大量的行为“主权者”没有下达任何具体的命令,霍布斯认为,在这些领域,我受自然法的约束有义务表现出“正当”(equity)。而对于正当,他用传统箴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来总结。“正义”并不是一个公民的全部义务,而且很自然的是,鉴于查理一世的统治以及整个国家在政治上混乱无序,在霍布斯眼里,服从一个既定权威就非常重要,以至于这成为了他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很容易忘记一点:他还教导说,我们有一种“永恒的义务”践行正当,它要求我们怜悯、仁慈、感恩,而且我们有“永恒的义务”因为自然法要求正当便去践行正当。

(6)、(1588-1679)早期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生于英国维尔特郡的一个乡村牧师家庭。自幼聪颖好学,15岁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曾在欧洲大陆旅游过多年,结识许多科学家,并做过培根的秘书,思想深受培根影响。

(7)、当代表人是一个人时,国家就是君主制国家(Monarchy)

(8)、发表了《论公民》之后,霍布斯又开始了他的物理学研究。英国内战爆发,在许多流亡的英国保王派同乡的影响下,霍布斯决定撰写一本书以阐述政府的重要性和政治混乱所造成的战争。他的写作结果就是西方最著名和有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利维坦》。

(9)、在《利维坦》的扉页图中,虽然也有立柱,但是柱子两侧的却是主权国家最可怕的两个敌人:贵族和教会。贵族住在城堡里,戴着头冠,还拥有枪与大炮,而教会有教堂和法冠,还拥有闪电(象征着驱逐出教会)、宗教辩论等利器。这里还有一个隐喻,“thelowestdepth”(最下一层),在英语中意为“可能发生的最坏的事”,在图中最下一层就是贵族力量过于强大,就会导致内战;教会力量太强大,就会篡夺国家权力。

(10)、孟德斯鸠 法国人 批判封建专制 提出三权分立 ,主张进行社会改革,限制君主权利。使得批判专制政体成为18世纪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主题。

(11)、霍布斯是18世纪占主流地位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正是霍布斯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构建,他从自然状态出发,通过对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论述,系统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进而构建了他的国家生成理论。本文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体系进行研究,并分析了霍布斯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贡献和局限。

(12)、毛兴贵,哲学博士,西南大学哲学系教授。感谢毛兴贵老师和《哲学评论》编辑部授权转载,引注从略。

(13)、在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之中,每个人都拥有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然权利。所谓自然权利,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一个人为了生存,可以不惜一切代价,自然权利就是用一种手段来实现生命自由的。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的表现,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指令,它为了最持久地保存生命的可能,规定了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自然法的第一要义是为了努力寻求并信守和平。为了避免争斗,人们的理智要求自己去遵守自然法,用自然法约束个人的自然权利。

(14)、“所有违背信约的行为都涉及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矛盾,因为订立信约的人意欲在将来做或不做某事。一个人做出的任何行为都是他当下所意欲的,而当下是信约所包含的‘将来’的一部分;因此,违背信约的人在同一时间对于同一件事情既意欲做又意欲不做,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矛盾。因此,侵害是一种交往中的悖谬,恰如悖谬是一种辩论中的侵害。”

(15)、根据题意可知,此主张是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是在天赋人权的前提下,并未违背主权在民,故A项错误;根据题干中“这种授权一经做出,主权者的权威是至上的,一切法律来自主权者的认可和宣布”得出主权者具有专制主义的色彩,故B项正确;共和主义主张权力的行使由人民共同行使,并非是由主权者行使且具有最高权威,故C项错误;霍布斯首先提出社会契约论,并非完善,故D项错误。

(16)、霍布斯的人性观和据以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尽管他自认为说的是野蛮人和原始时代,但实际上写的是近代人,而且恰恰就是英国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资产阶级疯狂掠夺农民的“羊吃人”的时代,以及当时资产阶级之间相互争夺、损人利己、贪得无厌的丑恶行径,从而霍布斯把资产阶级的阶级性当作了普遍的人性。他在通过订立社会契约来论证国家的起源时,虽然说明主权者的权力是人们同意授予的,但他转而着重说明,人们一旦授权后就不能反悔,否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在道义上是不义之举,而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同时,主权者一旦获得授权,其权力就是绝对的、至高无上、不可转让的。人民则只有绝对服从的义务。即使对于一个暴君,人民也没有反抗和革命的权利。在政治制度上,他虽然推翻了君权神授说,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但他又着力地论证了君主制的绝对权威,坚决拥护君主制。这个矛盾如何解释呢?

(17)、教堂通过神学国家论或君权神授论,绑架了市政的主权和功能。然后教会能实际为社会做的事很有限。在社会市政管理上,神权被滥用。

(18)、霍布斯承认自然法——它也是道德法则——具有命令性,但一个草率的读者看不到这一点,因为他们只看到,霍布斯多次把自然法的内容说成是由我们的理性所发现的“定理”,就像数学定理一样,他甚至还进一步说,这些定理唯有在政治社会才会变成严格意义上的法。

(19)、英国政治家、哲学家。生于英国威尔特省一牧师家庭。早年就学于牛津大学,后做过贵族家庭教师,游历欧洲大陆。他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指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指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反对君权神授,主张君主专制。他把罗马教皇比作魔王,僧侣比作群鬼,但主张利用“国教”来管束人民,维护“秩序”。代表作品:《论政体》《利维坦》《论公民》《论社会》

(20)、这一点在《论公民》中的一段话里尤其突出(第3章第5节),霍布斯在那里解释了行为的正义与人的正义之间的区别。一个正义的行为是“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但是一个做出与正确相一致的行为的人并非本身就是一个正义的人。

(1)、在政治事务方面坚决自信其智慧的人是会有野心的。因为不在议会或行政方面任公职,具有智慧的荣誉就会失去。这样说来,言谈侃侃的人都偏于有野心,原因是口才在他们自己和别人看来都是智慧。怯懦往往使人犹疑不决而坐失行动的良机。如果一个人遇事斟酌,到采取行动的时刻临近时还看不清怎样做最好,那便说明采用哪种方式在动机上的差别并不大。因此,这时还不决定便是掂斤播两的计较琐事而坐失时机,而这就是怯懦。节俭在穷人虽然是美德,但却使人不适于完成需要许多人的力量来一起完成的事。因为他们的努力要用报酬来哺育和保持活跃,而这样则减弱了他们的努力。有口才而又善于逢迎,就会使人相信这人,因为前者是假象的智慧,而后者则是假象的仁爱。如果再加上善于用兵之名,就会使人们去归附和服从具有这两种品质的人,因为前二者保证人们不会受他的伤害,而后者则保证人们不会受外人的伤害。缺乏学识,也就是对因果关系无知时,就会引导人们或甚至强制人们去依赖旁人的意见和权威。因为所有与事实有关的人,如果不倚靠自己的意见,就必需倚靠自己认为聪明胜过本身而又看不出为什么要欺骗自己的别人的意见。对语词意义的无知就是缺乏理解,这种情形不但会使人去信赖自己所不知道的真理,而且也会去信赖错误,甚至连自己所信赖的人的荒唐话也会相信,因为不彻底理解语词是既不能识别错误,也不能识别荒唐话的。由此可见,人们会根据各自激情的不同而对同一事物给与不同的名称,比如赞成某种个人意见的人,称之为意见,而反对的人则称之为异端邪说;然而异端邪说也就是个人意见,只是怒责之意更大而已。这同一原因还使人们在没有研究和深刻理解的情况下不能区别许多人的统一行动和群众的多头行为。比方说,对于罗马全体元老院议员杀喀提林的统一行动和许多元老院议员杀凯撒的多头行动就不能区别。这样一来,他们就会把一群人的多头行动当成人民的统一行动,而这一群人则可能是为一个人的怂恿所操纵的。不知道权利、公平、法律与正义的原始结构和成因时,就会使人把习惯和先例当成行为的准则;以致认为习俗所惩罚的事就是非正义的,而对自己能够举出例子或(如像那些横蛮运用这种虚假的公正尺度的法律家所称呼的)先例说明是习俗所不加惩罚或加以称誉的事则认为正义的。这正像小孩一样,除开从父母师长那里接受来的教训以外便没有其他的善恶行为的准则。所不同的只是儿童坚守其准则,成人则不然。因为长大成人、不像那样听话以后,他们就会忽而讲习惯、忽而讲理性和忽而讲理性、忽而讲习惯,只看怎样对自己合适。当自己的利益需要时,他们会放弃习惯,而一遇到理性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又反对理性。这就是为什么是非之说永远争论不休,有时见诸笔墨、有时诉诸刀枪,而关于线与形的学说却不是这样,因为在这一问题上什么是真理人们是不关心的,这种事对人们的野心、欲望和利益并没有妨碍。我毫不怀疑如果“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这一说法和任何人的统治权或具有统治权的一些人的利益相冲突的话,这一说法即使不受到争议,也会由于有关的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采取把所有几何学书籍通通烧掉的办法,而受到镇压。不知道远因时,人们就会把一切结果都归之于直接因和工具因,因为他们所能认识到的原因就是这些。于是在所有的地方,当人们苦于捐税时,便会向公务人员泄愤,也就是向包税人、税吏和其他管理公共税收的官吏泄愤,并归附于反对官府的人一边。这样一来,当他们弄到没有希望申诉正当理由时,便会由于害怕惩罚或羞于接受宽恕而同时向最高当局进攻。对自然原因无知时,会使人轻信,以致许多时候对不可能的事情也相信。因为这种人看不出其中的不可能性,所以除了认为这一切都可能真确外再不知道任何相反的情形。由于人们喜欢在众人中让人倾听自己,于是轻信又会使他们撒谎。这样说来,无知本身虽然不带恶意,但却能使人相信谎言而又加以传播,有时还会编造出谎言来。对未来的关切使人探求事物的原因。因为关于原因的知识使人能更好地以最有利的方式对现在进行安排。好奇心或对于原因的知识的爱好引导人们从考虑效果而去探索原因,接着又去探求这原因的原因;一直到最后就必然会得出一个想法:——某一个原因的前面再没有其他原因存在,它是永恒因,也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因此,要深入研究自然原因,就不可能不使人相信有一个永恒的上帝存在;只是他们心中不可能存在符合于神性的任何神的观念。正像一个天生的瞎子一样,听到人家谈烤火取暖而自己也被领去烤火取暖时,他很容易认识并确信有某种东西是人们所谓的火,而且是他所感受到的热的原因,但却想象不出是什么样子;而且他的心中也不可能具有看见过火的人的那种观念。同样的道理,人们根据这个世界上可以目见的事物以及其令人称羡的秩序可能想象到有一个原因存在,这就是人们所谓的上帝,然而他心中对于上帝却没有一个观念或映象。还有些人很少或根本不探求事物的自然原因,然而由于不知道到底是一种什么力量可以大大地为福为祸,这种无知状态本身所产生的畏惧也使他们设想并自行假定有若干种不可见的力量存在,同时对自己想象出来的东西表示敬畏,急难时求告、称心遂意时感谢,把自己在幻想中创造出来的东西当成神。用这种办法,人们根据其千差万别的幻想,在世界上便创造了无数种不同的神。这种对不可见的事物的畏惧便是每个人自己称作宗教的自然种子;还有些人不用这种方式敬拜或畏惧这种力量,在这种人身上便成为迷信的自然种子。许多人都看到了这种宗教的种子。其中有些人看到了之后便把它加以培植和装饰使之成为法律,同时还根据自己认为怎样最能统治别人并能最大限度地使用他们的权力的方式,对未来事件的自然原因任便加上自己编造的说法。 

(2)、提问:如何理解mandate?霍布斯好像完全没有提到这一点。

(3)、但是只要图中这个人存在,贵族和教会就会永远在国家之下。我们来审视这个人:它是谁?它不是君主,因为君主必须是一个男人或一个女人,但它不是一个人类。为了理解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知道霍布斯《利维坦》的核心问题:如何建立国家。国家并不是自然状态的,自然状态的是自由。我们必须自己建立国家。

(4)、为了保持前后一致,我们不得不假定,就算有人不熟悉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圣经》,也可以得知自然法是上帝的命令。我并不知道是否有办法调和许多不同的段落,也不知道如果采纳了《论公民》的观点,霍布斯怎么会认为不熟悉《圣经》的人也会发现自然法确实是上帝的命令。但是我认为我们必须相信,当他把自然法叫做上帝的命令时,他的意思就是他所说的那样。我们没有别的办法使得他在义务、命令与法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问题上所持的各种明确的观点相互一致。霍布斯的理论要想有效,某种有神论是绝对必要的。

(5)、霍布斯是继培根之后,同属近代唯物主义的重要代表。培根是近代唯物主义的创始人,是霍布斯唯物主义的先驱。霍布斯继承了他并把他的唯物主义系统化了,同时也把培根唯物主义的机械论倾向发展到极点。而十八世纪的法国唯物论则是继承了十七世纪英国的唯物主义并发挥了它的战斗性的一面。霍布斯虽然把物质视为第一性的,但他认为一切物质都是孤立的、互不联系的,他的机械论则突出地表现在他企图用普遍的机械运动来解释世界的一切现象,而且一切运动都是物体在空间的位置移动。在方法上他特别强调数学方法,尤其是几何学的应用,甚至他把数学方法生搬硬套应用于政治现象中,这就使他对世界的理解不仅陷入狭隘、片面,而且往往堕入迷误之中。在认识论上,霍布斯既属于英国的经验论者,重视感觉、经验作为知识的泉源,也对理性思维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给予了足够的估计,从而避免了英国的经验主义者和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者各偏一面的缺陷。总起来看,十八世纪的机械唯物主义,乃是科学的发展、封建社会的衰微和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的结果,是这些新的社会因素在思想上的反映,也是在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和经院哲学的斗争方面,在科学世界观的发展中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

(6)、政治学方法论(先天的论证方法:依照人类本性;后天的:参照普遍事实,借助理性推论)

(7)、然而这并不是霍布斯全部或几乎全部的观点。霍布斯面前其实有两个不同的问题。一个问题是,我为什么应该像一个好公民那样行为;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我知道自己有义务像一个好公民那样行为,但这种知晓并不足以有效地推动我这样去做,那么可以给我何种诱因以促使我这样去做。根据霍布斯不断重复的说法,有一个心理学事实是确定无疑的:如果我相信,通过违法并破坏和平,我肯定有利可图,我就会这样去做。因此,他必须主张我这样做绝不会真的有利可图,因为重回“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对我来说是一个不利因素,这个不利因素是任何补偿性的好处都无法抵消的。但是对于另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我应该或有义务成为一个好公民,霍布斯的回答截然不同。这很明显是因为,我已经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用我的言辞承诺了要当一个好公民,违背我的诺言或者拒绝“履行我已经订立的信约”,这是一种不正当(iniquity),本身就不对。霍布斯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与一种利己主义心理学脱节的,而且它与这种心理学没有任何逻辑上必然的联系。他的伦理学说准确地说是一种非常严格的道义论,很奇怪的是,它让我们联想到康德所特有的一些命题,尽管也与这些命题有一些有趣的差异。

(8)、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列举《圣经》条文指责教义之荒谬,坚决主张教会必须臣服于世俗政权,并且只能作为政权的一种辅助机构,从而根本否认所谓“教皇无过错”之说。

(9)、很多人都认为即批判宗教又支持圣经,书写的很矛盾。但事实上,我一直认为霍布斯的利维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循序渐进去批判宗教,务实的去分析宗教对社会的负面影响,而不是一棒子打死,从而保证其理论和主张可以在现实中被采纳和实现。从这个层面看,霍布斯是一个务实主义者。

(10)、《利维坦》全书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论人类”,开宗明义宣布了作者的彻底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声称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第二部分“论国家”,主要描述自然状态中人们不幸的生活中都享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又都有渴望和平和安定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地志,服从他的判断。第三部分“论基督教国家”旨在否认自成一统的教会,抨击教皇掌有超越世俗政权的大权。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领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

(11)、霍布斯还试图把所有的不正当最终都归结为违背一份明确的或隐含的契约;而众所周知,他也特别强调,用来创立政治社会的原初契约的各方并不是“主权者”和“臣民”(他们只有通过契约才得以产生),而是“一群放荡不羁的人”当中的个体,他们还不是一个社会,也没有法律人格。有鉴于此,我们可以在这里发现一个困难。如果必须加以遵守的原初契约没有为未来主权者任意运用发布命令与禁令的权力设定任何条件,那么,要是他决定发布一系列非常纵容的命令,以残酷的方式执行命令,或者完全不在意命令的执行,或者纵容法官受贿,我们又怎能说他犯有不正当之过呢?他从未与自己的臣民订立信约,承诺自己不会做这些事情。因此,如果他做了这些事情,他并没有违背“信约”,如果不正当与违背契约是一回事的话,他也就不可能不正当。因此,人们很自然地以为,霍布斯在谈论主权者的“义务”时,他的意思无非就是说,一个以他谴责的方式行动的主权者有可能会给自己招来不愉快的后果。不过我认为,我们一定能感觉到,霍布斯在写作《论公民》关于“统治者”义务这一章时是很真诚的,他的意思确实是,在遵守他列出的这些规则时,统治者只不过是在偿还“债务”,而霍布斯率先主张,我们不能恰当地说一个人欠自己一笔债。必须记住的是,他总是非常小心地坚持一个观点:主权者统治的时候一心一意着眼于公共善,这只不过是在履行“自然法”为他规定的义务。而在霍布斯的术语系统里,遵循建议和服从法有本质区别。

(12)、还有一个进一步的问题要考虑。霍布斯告诉我们说,主权者负有义务。义务的意思是“遵循法的规定”,而法又是“人的命令,……其诫条本身就包含了服从的理由”。

(13)、国家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国家 高于个人和社会;个人必须服从国家,个人价值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

(14)、麦克弗森归纳出八个占有性个人主义理论预设:不存在对工作的权威性分配;不存在对工作报酬的权威性供给;存在对契约的权威界定和强制执行;所有个人都理性地寻求最大化他们的效用;每个人的劳动能力是他自己的财产且可以让渡;土地和资源归个人所有且可以让渡;一些个人想要获得比他们现有水平更高的效用或权力;一些个人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精力、技术或占有物我们可以说,这种占有性市场社会最后预设着“一种有着将人的劳动力,人的精力与技术当作商品,而非人格的一部分的市场社会”,而在此时,“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精力与技术的使用权与处分权转让给其他人(5)”,这种对个体劳动的财产权得到了充分诠释,它被等价为一种对自身个人劳动的处置权——即使霍布斯与洛克在处置程度上所作的限制有所不同麦克弗森认为霍布斯、平等派、哈林顿与洛克的政治思想都围绕着这样的占有性市场社会构造政治模型,以寻求将个体间的市场关系控制在一个合理而不至于相互消灭对方的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发展这种有序和平的市场关系以增加国家财产限于篇幅,本文将简要介绍麦克弗森是如何超越种种个体与集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矛盾而构建霍布斯的政治义务理论的(即麦克弗森《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政治理论:从霍布斯到洛克》一书的第二章主要内容)。

(15)、至高无上的权力是一位沉静的古典女神,自由(libertas)却处于野蛮未开化的状态,神色相当焦虑。文艺复兴时期,人们认为自由是最好的生活方式。但霍布斯却认为,自由会带来野蛮状态,故而代表自由的女神手中持有弓箭:自由无人保护,只能自己保护自己。背景则是人们手持弓箭,互相追逐的场景,他们狩猎的对象不是动物,而是其他人。自由位于图片的左边,由于左边是错误的,因而选择了自由,就是选择了死亡。

(16)、爱因斯坦:没有宗教的科学是跛子,没有科学的宗教是瞎子

(17)、自然状态下的每一个人都相互订立信约并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代表他们自己人格的一个人或由多数人组成的集体,每个人都使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使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可见,国家是在人们放弃权利、订立契约、转让权力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对外相互帮助抗御外敌,对内谋求和平。霍布斯认为国家的本质就是主权,他说国家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契约,每个人都对它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和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主权是给予国家“整个机体以生命和运动的灵魂”。相对于主权者至高无上的主权而言,国家建立后人手中的权力和权利是十分少的。因此自然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后,获得了安定和平和舒适的生活,那么他们就应该严格践行契约,服从主权者的绝对权威,可以说,霍布斯在主张通过社会契约基础上建立的国家是一个绝对君主专制性质的“利维坦”。

(18)、“当这些词语用于人时,正义的人指乐于做出正义行为的人,他要搞清楚如何做正确的行为,或者尽力在所有事情上都做正义的行为;而不正义的人则忽视正确的行为,或者认为正义与否不取决于我的契约,而取决于某种眼下利益。……如果一个人做正义的事是因为法律这样命令,做不正义的事则仅仅是由于自己体弱,那么他就被看作正义的人;一个人做正确的事是因为害怕法律的惩罚,做不正确的事是因为他内心邪恶,那么就可以恰当地说他是不正义的人。”

(19)、提问:霍布斯的思想让我想到了卢梭的“公民宗教”,卢梭认为国家要利用宗教唤起公民的情感,国家不是一个理性的人,而是有感情的人。霍布斯会怎么看待“公民宗教”?

(20)、当代表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议会时,那就是民主制国家(Democracy)。

(1)、第从政治理论上看,霍布斯更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的《利维坦》可以同古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遥相匹比。尽管在亚里士多德之前有苏格拉底,在霍布斯之前有马基雅维利,但从理论的系统性以及深度和广泛上说,他们都比各自的前人更胜一筹。因此,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是西方古代的第一个政治思想家,那么说霍布斯是近代的第一个政治思想家,他是当之无愧的。古代的政治学始终同伦理、道德糅合在一起,多数思想家都强调人们之所以要在国家中生活是为了求得善的、道德的生活,而且亚里士多德是作为奴隶主的思想家立论的。霍布斯的政治理论则完全摆脱了伦理、道德和宗教的束缚,以一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代表早期新兴的大资产阶级和贵族发言。

(2)、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追求幸福。但财产不是自然权利)

(3)、霍布斯本人倾向于君主制。主要原因在于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时,君主制国家里的这个冲突会远小于民主制和贵族制的国家。原因是君主(代表人)的财富和国家公共财富是捆绑的。而民主制和贵族制,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天然的冲突。

(4)、第四部分《论黑暗的王国》,其主要矛头是针对罗马教会,大量揭发了罗马教会的腐败黑暗、剥削贪婪的种种丑行劣迹,从而神的圣洁尊崇,教会的威严神秘,已经在霍布斯的笔下黯然失色。他甚至呼吁教会势力撤出大学,使大学教育摆脱教会的控制和影响,连结婚要履行宗教仪式,也是他所反对的。远在三百多年以前就能提出这些意见,不能不说其具有远见卓识,至今仍有其现实意义。

(5)、斯金纳:图片上展现的左右是同样危险。读这幅图应当像读中文一样从上往下看,最危险的情景发生在对下面一张图。但是在霍布斯的文本中,教会要危险得多。因为教会告诉人们不要害怕国家,应当惧怕上帝。霍布斯认为人们肯定是更害怕上帝的,这样会损害国家的权威,人们只有在理性状态下签订社会契约才能够维护安全与和平,而宗教不是理性的,所以非常危险。

(6)、君主不受道德约束,可以不守信,不择手段,应使人民恐惧

(7)、“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谓的侵害(injury)与经院学派通常所谓的悖谬(absurd)有点类似。如果一个人在论辩中不得不否认自己起初所坚持的主张,他就被说成是走向了悖谬。同样,如果一个人因为心灵软弱而做了他之前通过契约承诺了不做的事情,或没做他之前通过契约承诺了要做的事情,他就是在侵害,所陷入的矛盾并不比在经院学派看来犯下悖谬错误的那个人更少。因为通过就未来某种行为立约,就表明他意欲那样做;而如果他不那样做,就表明他意欲不那样做。这就意味着意欲做一件事的同时又意欲不做那件事,这就是一种矛盾。因此,侵害是一种交往中的悖谬,恰如悖谬是一种辩论中的侵害。”

(8)、基于对历史的虚构,对于“自然状态”的描绘太过偏激

(9)、但是,目前的权威-教会,在霍布斯看来,已经不能胜任维系契约关系的权威一职,其最根本原因是教会神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进度,尤其是生产力和自然科学。因此,霍布斯提出,要让国家成为维系社会里人之间契约关系的新的权威。

(10)、斯金纳:霍布斯很反对这种“公民宗教”,当然他不知道卢梭,他反对的是马基雅维利(卢梭的思想在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他非常反对把宗教作为国家情感的基础,他认为国家是理性的共识的产物,在理性之下制定法律,才能够避免自然状态的永久战争,让人免于死亡的恐惧。霍布斯也不喜欢拥有财富和权力的实体教会,认为它是国家潜在的敌人。因为你交出自己权力的唯一原因就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安全,所以国家只应该有一个意志,那就是你的意志。这个契约与宗教无关,全然是世俗的。

(11)、在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中,他认为在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国家形式中最好的是君主制,他对君主寄予厚望,希冀通过一个至高无上的拥有绝对权力的主权君主来保障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完整,维护国内和平与安全,并且他认为这还不够,他意图使主权者能使自身永恒存在,于是,霍布斯赋予了主权者选择自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这必然将使得主权者可以完全独立地支配自己手中的权力,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摆脱其他阶级的限制,其导致的结果必然是主权权力落入少数几个人手中。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集权思想相当严重,这与民主相背离,是不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12)、霍布斯比之前的社会契约论者更全面地阐述了社会契约论构建的过程,他从心理学和生理学上对人的基础性假设出发,逐步论证,层层深入,推演出人自利的欲望的特性,推演出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的存在,推演出社会契约的缔结,推演出君主专制国家存在的合法性和优越性。可以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奠定了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根基,为其今后的发展演变确立了方向。

(13)、1 、保守主义政治观(强调国家与社会的有机性,重视传统、习俗和情感等非理性因素,要像尊奉宗教一样对待政治制度)

(14)、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论,并将自己的唯物论集合为辩证唯物主义,将历史哲学发展为阶级斗争理论,即历史唯物主义。

(15)、在欧洲政治历史上第一次,霍布斯实现了把抽象的国家进行了视觉化。我们见到的这个“人”正是国家。

(16)、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权利这个词,意味着人有自由去做他想干的事和依靠他认为适当的人,并且去拥有、使用和享受所有他想要的东西。人的动力是生存的意志,人所恐惧的是死亡,尤其是暴死。所有的人都拥有双重的努力,即欲望和厌恶,这两种努力说明了人对人和对象的“爱”和“恨”。每个人都把他所爱的事物称为善,把他们所恨的事物称为恶。人从本性上来说是自私的。这样,人们就会无休止地去追求权力,采取一切手段去占有一切以保存自己,形成一种无政府的“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他指出:“在人类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从人的本性的这种观点出发,他说明人并没有创造一种有序的、和平的社会的能力。然而从人要保存自己的前提出发,人们必定企望摆脱这种人人自危、人对人像狼一样的自然状态。

(17)、与在他之前的亚里士多德相比,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完全批判和脱离了宗教的影响,并用理性、自然科学和逻辑的方式去认识世界、认识人性,从而建立了基于契约说的国家政治理念。

(18)、这里的思想说到底与康德的观点并无二致。差异只在于,第霍布斯基于自己的理由而把所有“侵害”归结为违背明确的或隐含的承诺;第他并不像康德那样,把“一条准则的可普遍化”作为其没有矛盾的标准。不过真正重要的是,霍布斯赞成康德,他也认为道德法则是一种“命令”(imperative),并主张道德法则是“正确理性”的法则。

(19)、接着,霍布斯又提出自然律的概念,认为人为了确保生存和安全,需要用自然律来约束那无限制的自然权利。自然的第一律就是每个人都应“寻求和平、信守和平”。这是对生存关注的逻辑的延伸。从第一自然律就能推出第二自然律,这就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20)、以上可以看出霍布斯本人非常反感天主教对社会各个层面的控制和渗透。除了反感,他也应该意识了宗教对社会生产力进步,尤其是自然科学,的严重束缚。比如他渴望大学能够放弃神学和宗教理论研究,而是转为科学研究。

(1)、在这个契约里,臣民获得了群体内的和平,以及群体间的和平(打败外敌),这些是臣民的权利;然而,服从国家,服从代表人,则是臣民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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